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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部民航法规!交通部印发《2017年立法计划》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次   信息来源:民航资源网

 39部民航法规!交通部印发《2017年立法计划》

 

 

  2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据悉,《交通运输部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2017年2月8日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给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单位。 

 

 

  《交通运输部2017年立法计划》包括年内完成部内工作或者公布的立法项目和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两大类。民用航空方面的立法计划详情如下:

 

 

  第一类:年内完成部内工作或者公布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民用航空法(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起草,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报送国务院后,法制司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起草,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报送国务院后,法制司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起草,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报送国务院后,法制司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二、年内由交通运输部公布或者联合公布的规章

 

  民航局参与承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修订)、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修订)等21部规章。

 

  其中,通用航空方面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修订)2部规章。

 

注:6月、9月分别指送法制司审核时间和报部务会审议时间

 

 

  第二类: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二、规章草案

 

  民航局参与承办: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修订)、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修订)、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修订)等15部规章草案;

 

  其中,通用航空方面包括: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修订)、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修订)3部规章草案。

 

  通知指出,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是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基础,是提高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交通运输立法、建设法治交通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从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先行的大局着眼,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立法工作。

 

  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部年度立法计划是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要高度负责,通过严谨细致的工作,依法按程序认真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工作。列入一类立法计划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时间及时推进、按时送审。列入二类立法计划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抓紧研究,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部法制司要做好立法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要统筹推进,做好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和审核要严格遵守上位法,主动适应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安全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进一步转变理念,持之以恒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为交通运输科学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既要注重深入调研,使立法真正反映行业发展规律和诉求,又要扩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注重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为立法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年末部法制司要向部务会汇报全年立法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和问题,分析原因,保证立法计划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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